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学位委员会, 教育厅(教委),有关中医药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现就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中医师承)硕士:具有医学学士学位的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 临床医学(中医师承)博士:具有医学硕士学位(或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 临床医学(中医师承)硕士专业学位代码为930100,临床医学(中医师承)博士专业学位代码为930200。 (二)报名方式 报名根据“结合继承工作,就近攻读学位”原则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继承人,根据区域划片,报考指定的招生单位(详见附件1)。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13日—7月1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3日—16日。详细事宜可登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www.chinadegrees.cn,以下简称学位网)查询。 二、考试安排 (一)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非蒙医、藏医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见附件2。 全国联考大纲为《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全国联考考试大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编印)。详细事宜可登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查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全国联考考务工作。具体事宜可登陆学位网查询。 (二)第五批继承工作蒙医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限报北京中医药大学,藏医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限报成都中医药大学。入学考试由招生单位与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科目自定。入学考试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入学考试科目成绩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备案。 三、招生限额 各招生单位招收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 四、资格审查 入学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招生单位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打印本人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分别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录取前将该表与学历和学位证书一并提交招生单位申请资格审查。 各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五、录取工作 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与。复试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招生单位应加强复试工作,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不进行跨校调剂。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宜 (一)请各招生单位和相关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继承工作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本单位《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细则》(以下简称《培养细则》)。《培养细则》应包括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临床实践、导师聘任、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学生管理等内容。 (二)各招生单位须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指导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组成员由招生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师承指导老师)组成。 (三)请各招生单位将《培养细则》和指导老师、继承人接纳情况,于2013年3月1日前分别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